正文
2024年11月4日,湖北华域更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域公司)在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化学公司)拆除烟囱工作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相关规定,西塞山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城建局、区工业园区组成湖北华域更新建设有限公司“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依法对此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组委托黄石安良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事故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
调查认定:西塞山湖北华域更新建设有限公司“11·4”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当事人对烟囱拆除作业环境中存在钢架垮塌和人员坠落等安全风险辨识不清、认知不足,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带,也未采取其他可靠安全措施,违章作业,企业施工准备不足,现场施工组织与安全监护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深入,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湖北华域更新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华域公司),2018年11月6日注册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26U005。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街堤角边135号-101号;法定代表人:王荣兵;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船舶拆除;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水力发电;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电气安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勘察;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房屋拆迁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土石方工程施工;白蚁防治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专业设计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固体废物治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陆地管道运输;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电子过磅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设计、代理;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砼结构构件制造;装卸搬运;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土地整治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软件开发;特种设备出租;建筑砌块制造;企业管理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华域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自2022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3日;于2023年8月17日取得瑞诚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评定的《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安全服务能力等级》一级资质,有效期至2026年8月16日。
(二)事故其他相关单位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华化学公司),2003年6月19日注册成立,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35765F。公司住所: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668号;法定代表人:蔡再华;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肥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肥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振华化学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登记品种:铬酸溶液、硝酸钠、三氧化铬(无水)等,有效期自2023年2月25日至2026年2月24日;于2023年10月10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重铬酸纳 25000吨/年、铬酸酐 25000吨/年、重铬酸钾 3600 吨/年、铬酸溶液 500 吨/年、硝酸钠 2600 吨/年**,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9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与事故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周宗钊2021年入职华域公司,持华域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对外承接一些零星工程,代表华域公司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2024年7月1日,周宗钊代表华域公司(乙方)与振华公司(甲方)就施工项目:“承接振华公司的零星工程”签订《工程施工项目安全协议》,明确甲、乙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有效期限: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7月17日,华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兵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其公司安全技术人员周宗钊为项目单位(振华公司)的“本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事项:“所签署本项目的所有文件我公司均予以承担所有责任,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享有承担。但在签订合同文件时,需我司相关人员持相关原件原章到场方可生效”。
2024年10月30日,委托代理人周宗钊代表华域公司(乙方)与委托代理人贾建军代表振华公司(甲方)签订《动力车间窑烟囱拆除合同》,合同审批名称:动力车间3m窑另一座50m高烟囱,合同金额9万元(含吊车、人工、现场清理、有用物品准运等),合同工期:按甲方通知要求开工日起算7日内完成,合同要求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办理意外保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但未就3m解毒窑拆除工程单独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4日7时左右,华域公司项目经理兼安全员周宗钊布置当天拆除工作任务,安排两人拆烟囱,两人拆吊罐子,曹某和另外两人拆除烟囱11.4m位置检测平台。
7时20分左右,开始办理高处作业票及动火作业票;7时50分左右,完成高处作业票审批后开始施工作业。
7时30分左右,曹某(死者)、周宗键两人在负责高处拆除作业,周宗钊现场进行指挥和监护,属地单位动力车间安全员翁华伟和工程部安全员张渭在拆除现场进行监护,直至11时30 左右吃午饭。
13时左右,开始下午作业,曹某和周宗健继续拆除检测平台,其他两人拆烟囱旁边铁罐子,两人拆除除尘器。
14时48分,周宗钊在吊装除尘器的位置接到覃先明电话告知曹某高处坠落。
(五)事故现场处置情况
周宗钊接到发生事故的电话迅速赶到坠落现场,看到覃先明和胡朝国围绕在曹某身边,曹某趴在拆除的残渣上,左前额有伤口流血,呼叫曹某有微弱的答应声,身上背有安全带,安全帽脱落在1楼屋檐上。
14时49分,周宗钊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14时50分左右,属地单位安全员翁华伟在附近巡视检查工作时闻听到异常,迅速赶到现场确认事故。
14时52分左右,焙烧车间副主任段怀玉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振华公司安全总监王学军报告,王学军组织程鹏等人员拿来担架,协同将曹某抬到门卫室等120救护车。
15时3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振华公司门卫室,周宗钊和覃先明陪同救护车护送曹某前往黄石市中心医院。
15时50分左右,曹某被送达医院抢救。
20时40分,黄石市中心医院宣布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人员伤亡及善后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死者曹某,男,43岁,重庆市巫溪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曹某系华域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宗钊临时召集的烟囱拆除施工人员,持有焊接与热切割和高处特种作业证件,十余年拆除作业的工作经历,2024年7月15日接受过振华化学公司入场安全教育培训。
二、事故现场勘查与分析
(一)事故现场位置与布局
1.事故发生在振华公司动力车间3米解毒窑烟囱拆除现场。该烟囱位于振华公司厂区内,设计高度50m,圆筒形砖混结构,烟囱外壁设爬梯可从其底部攀登至顶部,烟囱下部南面外壁距地面约11.4m处设置一个检测平台,烟囱南面和西面距地面约9m高度设置通道平台,西面检修工作平台下方距地面约6m处设置一个电缆桥架(见事故现场立面图及事故现场照片一、二)。

事故现场立面示意图

照片一:3m解毒窑烟囱拆除前状况

照片二:拆除现场位置状况
2.拆除现场东面为动力车间解毒窑厂房、南面为动力车间解毒窑除尘器和空压机组、西面为焙烧车间大窑厂房、北面为焙烧车间混料厂房,其北面设计使用同规格的一个烟囱已拆除,底部留下与正在拆除烟囱相连接的公共部分(见事故现场照片二、三)。
照片三:拆除现场位置状况
(二)与事故发生直接相关的烟囱及检测平台拆除情况、工作监护及个人防护情况
1.烟囱拆除方式为从上至下人工剔打,垃圾等拆除物由车辆装运出场。本烟囱拆除工程自2024年10月29开始动工,至11月4日事故发生当天,原50m高度的烟囱被拆除至底部剩下约11.4m高度的圆锥筒体;圆锥筒体上口直径约3m,其内部搭设钢管脚手架用于施工人员站位(见事故现场平面、立面示意图及事故现场照片二、四)。

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照片四:拆除现场状况
2.原检测平台是由钢板和槽钢制作的钢结构方形平台,长3m、宽3m,位于烟囱西南面,离地面高度约11.4m,从烟囱南侧9m通道平台的钢制楼梯上下。至事故发生,该钢制上下楼梯被切割,剩下其上部的两级台阶仍然连接在检测平台南侧槽钢梁上;钢制检测平台全部防护栏、中间大部分平台钢板及槽钢钢架梁已被切割掉,只剩下西面一段长约2.7m、宽约0.6m没有防护栏的边沿平台,和连接在该平台边沿末端、未被完全切断倾斜垮塌的槽钢框架梁,连接部位可见明显的被切割点(见事故现场平面、立面示意图及事故现场照片二、四、五、六)。
照片五:拆除现场状况
照片六:检测平台钢框架被切割还连接点
3.烟囱检测平台下方距地面高度约9m处的通道平台宽1.2m,其西侧和北端防护栏杆已被拆除、东侧和南端防护栏杆还完好;东端通道平台放置一个气割割刀及其两根(氧气、乙炔)气割管线(见事故现场平面及事故现场照片二、四、五)。
4.检测平台西侧下方距离烟囱约2.5m的地面有当事人遗留的血迹,南端动力车间解毒窑除尘器和空压机组厂房屋檐上掉落当事人使用的安全帽;收集当事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发现安全帽带断裂,安全带绳及挂钩等部件完好,挂钩上遗留有血迹(见事故现场照片七、八、九)。

照片七:掉落的安全帽

照片八:坠落地点

照片九:收集的安全帽和安全带
5.据现场人员笔录,事发时当事人曹某单人开展切割作业无监护,与之配合的作业人员离开现场去地面更换气瓶;曹某作业中身上背有安全带。
(三)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材料与事实
1.华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兵对项目负责人周宗钊签发《授权委托书》中工程名称栏为“空白”;华域公司提供材料显示周宗钊只为企业C3级安全员;未见华域公司拆除项目负责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任职的相应执业资格证件;未见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个人工作档案;未见曹某等人员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其他人员培训范围不够、培训学时不足;未见企业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制定相关人员职责情况,未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2.振华公司(甲方)与华域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项目安全协议》第三条要求的乙方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栏为“空白”。第四条 “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1、甲方必须对乙方资质及能力、人员资格、保险等进行严格审查;2、考核合格后办理入厂审批手续;3、在乙方进入现场施工前,甲方必须对其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进行审查并与之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确认乙方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针对作业风险制定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第五条 “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4、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报甲方审批;5、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但未见乙方对施工人员进行3m解毒窑《烟囱拆除专项方案》培训和交底的资料,抽查询问施工人员王宗学、周宗键对《烟囱拆除专项方案》的了解情况,均回答“不清楚”;未见拆除乙方项目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3.华域公司《烟囱拆除专项方案》文本内容中:(1)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未见检测钢平台切割拆除有关措施要求,未见对检测平台等钢结构切割拆除工作顺序、人员站位等内容要求,未见与之相关的防止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安全注意事项提醒;(2)高处坠落安全风险辨识和应急预案编制目的错误,出现与本拆除工程无关的辨识,出现外省市目的要求的文字,如:方案中有:“人工拆除原有木制瓦板、木檩条、木屋架的安全风险较大”事项,安全一般规定:“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应急预案编制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4.《烟囱拆除专项方案》中,施工组织设计人员未落实到位;计划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1人、安全员2人、施工负责人1人、现场负责人2人,而据笔录了解实际只有周宗钊为项目经理兼安全员真正到位。
5.工作协调与联络情况:
(1)工程项目承揽与施工组织:周宗钊代表华域公司并以其资质证照承接该拆除工程项目,周宗钊召集施工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兼安全员组织实施管理,华域公司没有另外派驻管理人员入场。
(2)人员安排与工作监护:周宗钊组织召开班前会,布置工作任务,交代注意事项,日常安排两人一组进行施工,事发当天安排周宗健和曹某为一组,周宗健为曹某打下手;13时30分左右,工友胡朝国从事发点旁边经过,看到曹某正此休息,胡朝国问曹某说丙烷不够,周宗健去换丙烷去了,随后胡朝国到自己负责的区域施工;约一个小时后,胡朝国发现曹某坠落,周宗健取丙烷回来时曹某已高处坠落。
(3)施工现场协调监督管理情况:振华公司工程部、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车间安全员负责拆除施工现场监管,安全部对全厂进行巡视;事发时,工程部正在召开例会,没有安排安全监管人员部位,属地单位安全员翁华伟在周围巡视,听到有人摔下后才赶到现场。 14时48分左右,周宗钊在吊装除尘器的位置接到覃先明电话才得知曹某高处坠落。
6.天气及环境情况:
西塞山地区2024年11月4日天气:多云~晴,气温14-24℃,东风1级;14时45分左右,现场环境温度及照明满足工作要求,但拆除工作现场灰尘等其他环境条件不佳。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以上现场勘查及问询笔录等材料分析:
烟囱从上往下人工剔打拆除,当烟囱拆除至基准高度约11.4m的检测钢平台时,对该钢结构检测平台进行切割拆除。
至事发前,该检测平台钢板、上下楼梯和防护栏杆均已被切割拆除,剩下东、南、西面连接在一起的槽钢钢梁框架。
当事人曹某在拆除检测平台剩下东、南、西面连接在一起的槽钢钢梁框架中,先切割断东面框架与其底部槽钢支撑连接,再切割与西面连接的(东)南面框架。
曹某站在西面框架南端切割南面与西面槽钢框架连接点过程中,由于检测平台槽钢框架东面支撑被切割脱离,东面与南面连接在一起的槽钢框架在其自身重力作用下,其自由端突然垮塌,对曹某所站立的西面槽钢框架产生振动与冲击。
由于曹某身上背负的安全带挂钩没有使用,致使其受振动与冲击而坠落受伤致死。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曹某对烟囱拆除作业环境中存在钢架垮塌和人员坠落等安全风险辨识不清、认知不足,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带,也未采取其他可靠安全措施,违章作业,站位不当,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华域公司施工准备不足,现场施工组织与安全监护不到位。一是项目负责人不具备应有的资格条件,项目部未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工作标准与要求缺失。二是《烟囱拆除专项方案》编制不完善、不详实,内容有不当抄袭和偏颇之处,没有包含与事发有关的检测平台切割拆除工作顺序、工作监护、人员站位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有关要求。三是施工人员安全保障不足,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四是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考核,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致使当事人对自己作业中的工作程序、安全风险和安全技术措施不清,部分施工人员“不清楚”施工方案。五是项目部未配备专职安全员,对检测平台框架最后切割拆除等重点部位与重要环节缺失旁站监督管理。六是对施工人员工作监护不到位,正常工作监护人离开后,没有停工和安排其他人员顶替监护,事发时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和施工监护人员均不在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第二十一条:“拆除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三十二条:“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振华公司外包工程管理不到位。一是对华域公司《授权委托书》审查把关不严,周宗钊所承接工程名称未填写,工程类别、性质和安全风险性不清。二是对华域公司相关人员执业资格审查把关不严,未见拆除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件,周宗钊担任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能力不足。三是对《工程施工项目安全协议》的跟踪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第三条要求乙方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具体人员。四是对《烟囱拆除专项方案》审批与把关不到位,出现安全风险辨识和应急预案编制目的内容。五是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事发之前当事人高处作业无监护人和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的严重违章现象,没有被发现和得到及时制止。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湖北华域更新建设有限公司,没有编制完善详实的《烟囱拆除专项方案》,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到位;项目负责人不具备应有的资格条件且项目部未配备专职安全员,在作业中对施工人员工作监护不到位,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建议由黄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1]对湖北华域更新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死者曹某,男,43岁,华域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宗钊临时召集的烟囱拆除施工人员,因其对烟囱拆除作业环境中存在钢架垮塌和人员坠落等安全风险辨识不清、认知不足,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带,也未采取其他可靠安全措施,违章作业,站位不当,导致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三)对事故主要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周宗钊,男,46岁,华域公司项目负责人,该同志作为项目负责人,对施工项目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对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建议由黄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对其进行处罚。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贾建军,男,53岁,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作为工程部负责人,对华域公司相关人员执业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对《烟囱拆除专项方案》审批与把关不到位,对《工程施工项目安全协议》的跟踪不到位,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事发之前当事人高处作业无监护人和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的严重违章现象,没有被发现和得到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建议由黄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3]对其进行处罚。
2、陈清平,男,西塞山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作为具体负责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的工作人员,虽然对该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及复查,履行了日常监管职责,但检查、监管不深入、不彻底,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备案。
3、对该事故负有现场管理责任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王学军、程鹏根据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华域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协议,加强施工组织与现场安全管理。
一是严格授权委托范围和内容,委派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按合同协议要求成立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员和足够的安全管理与施工人员;二是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特别要报甲方审批,确保施工方案内容全面、工作顺序合理,工作监护、人员站位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有关要求完善;三
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是项目部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做到有章可行;四是按照国家规定对施工人员、足额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保障;五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将工作程序、安全风险和安全技术措施等重要内容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性;建立施工人员培训档案,将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与安全交底工作内容,详实记录在培训档案;六是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对重点部位与重要环节施工实行旁站监督管理,严格工作监护,禁止无监护施工作业。
(二)振华公司应加强对烟囱拆除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一是审查外承包单位资质条件同时,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容等事项,特别审查拆除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二是应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按要求购买工伤保险和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名单;三是完善并落实《工程施工项目安全协议》条款,特别是明确乙方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与安全技术交底;四是严格审批烟囱拆除等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使方案做到内容全面、工艺流程清晰、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五是加强拆除现场巡视检查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高处作业无监护人和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的严重违章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