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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山区大数据工作资料汇编

来源:.   时间:2017-06-06 00:00

学前教育资助申报流程

一、学前教育资助注意事项

1、实施范围。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教机构。

2、资助对象。学前教育政策资助对象为实施范围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优先考虑城乡孤儿、残疾儿童、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儿童和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儿童。

3、资助比例。全区普惠性幼儿园3-6岁在园幼儿人数的5%。

4、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在园期间的保教费及伙食费补助。另外,相关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

二、学前教育资助申请程序

1、申请。幼儿园于每学期开园时受理资助申请。幼儿监护人持户口本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领取《黄石市学前教育国家资助申请表》,据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证件材料。

低保家庭儿童须如实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及其复印件;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儿童福利证及其复印件;残疾儿童须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革命烈士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士子女证明及其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幼儿须有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2、审核和评定。各幼儿园成立评审小组,并将评审小组名单上报至区教育局备案。各幼儿园的评审小组对学生监护人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认真审查,确保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范围,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

3、公示。各幼儿园对拟资助幼儿及其监护人名单加盖公章在园内显要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收社会各界监督。幼儿园公示照片上报至区教育局备案。

4、上报。公示结束后,各幼儿园将公示无异议名单汇总表按要求采集受助幼儿及其监护人有关信息(见附件2),由园长或法人签字并加盖幼儿园公章报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审批。

5、发放。设立学期教育资助专项账户,资金直接发放给幼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

三、幼儿园上报材料清单

1、西塞山区申请学前教育国家资助明细汇总表

2、幼儿资助申请表(申请表上必须有园长签字及幼儿园盖章)及附件(附件包括户口复印件及贫困佐证材料复印件)

3、幼儿园评审小组名单

4、幼儿园公示照片及公示结果的报告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一、资助条件

(一)涉农专业学生(按照所报专业认定)

(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低保户、孤儿或者残疾人家庭;(持原件审查,交复印件)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或人民政府扶贫办出具的贫困证明)

①家庭遭受重大损失(如天灾人祸),确实无力负担学费;②家庭成员(必须是直系亲属)生重大疾病的;③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力;④无稳定收入的离异家庭;⑤父母双方下岗且无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⑥低收入家庭(参照当年当地标准)。

二、注意事项

(一)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二)申报学生(含涉农专业学生)必须递交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等。

◆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 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②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三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④ 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 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⑥ 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5月底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规定

一、享受对象

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申请流程

1、个人信用担保、房产抵押担保贷款流程:

磁湖汇·众创空间申请(带上所有原件和2份复印件)

2、信用社区担保贷款流程:

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财政贴息审核表上所在社区的框框写推荐意见带上所有原件和2份复印件)→磁湖汇.众创空间审核→担保公司审核盖章通过后社区提供担保函、调查报告、审批表→区创建办审核→银行审核放款

三、补贴金额

1、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2、贴息范围。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3、贴息资金来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在国家规定额度内的(个人一般最高不超过5万元,妇女不超过8万元,高校毕业生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额度一般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妇女、高校毕业生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实行“捆绑式”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超过国家规定额度、在省级规定额度内的,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据实贴息。

4、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金融机构要按规定按季申报财政贴息资金。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说明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部分服务补助标准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5]112号)

(二)重点人群服务项目

一、预防接种:

1、预防接种管理

为辖区内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档案。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

补助标准:为出生新生儿建预防接种证5元。 每年管理一个儿童7.5元,包括通讯费(通知、随访)、冷链管理费、交通费等(流动人口、农村偏远人口)通知单、告知单、底单、办理预防接种卡以及对儿童的追踪随访、入户、相关部门协作费等。

2、预防接种

有预防接种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主动发现适龄儿童并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性进行预防接种(含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查漏补种、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和查漏补种等),包括通知、组织及接种实施和登记等。

补助标准:第一类疫苗接种7.5元/剂次/人。

二、0~6岁儿童健康管理

1、新生儿家庭访视

 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口腔发育等。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对于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补助标准: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3元/人;新生儿家庭访视:30元/人次(含交通费10元,建册、新生儿体检及指导20元)。

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

补助标准:访视:20元/人次,包括健康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

3、婴幼儿健康管理

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婴幼儿喂养、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做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婴幼儿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在6、12、24、36月龄时使用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

补助标准:①3月龄时进行1次随访:20元/人次,包括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② 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随访:30元/人次,包括血常规(10元),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③6、12、24、36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随访:25元/人次,包括听性行为观察(5元),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

4、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膳食、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血常规检测和视力筛查,进行合理膳食、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散居儿童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集体儿童可在托幼机构进行。

补助标准:为4~6岁儿童共进行3次健康管理服务:35元/人次,包括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血常规(血红蛋白)(10元),视力筛查(5元)。

三、孕产妇保健

1、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内容包括孕妇健康状况评估,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等,并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指导。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在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建孕产妇保健档案,(5元),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及指导:20元/人次,血常规(10元),尿常规(5元),血型(5元),肝功能五项(30元),肾功能(15元),乙肝五项(35元),共125元/人次。

2、孕中期健康管理

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每次随访时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并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将信息填写在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共2次,每次随访包括一般健康检查、妇科检查及指导(20元)、血常规(10元),共30元/人次。

3、孕晚期健康管理

孕28~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随访,指导孕妇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产前检查。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等指导。将信息填写在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共2次,每次随访包括孕晚期健康指导与督促指导孕妇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产前检查,10元/人次。

4、产后访视

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将访视结果填写在产后访视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 在产妇家中进行,包括访视交通费(10元),询问和检查其一般健康状况以及恢复情况(10元),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10元),共计30元/人次。

5、产后42天健康检查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产后检查、一般检查和妇科检查),进行相关的健康指导,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写在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包括一般健康检查、妇科检查及指导(30元/人次)。

四、65岁及以上老年人保健

1、老年人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每年1次。将信息填写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老年人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信息化管理。

补助标准:每年1次,10元/人次,包括人力成本和咨询记录等。

2、体格检查

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每年1次。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

补助标准:每年1次,20元/人次,包括常规体格检查、一次性耗材等。

3、辅助检查

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每年1次。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

补助标准:每年1次,包括血常规(10元)、尿常规(5元)、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20元)、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15元)、空腹血糖(7元)、心电图检测(15元)、血脂(30元)和腹部黑白B超(23元),共125元/人次。

4、健康指导

有针对地开展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每年1次。

助标准:每年1次,包括个体化健康指导,5元/人次。

五、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1、对纳入管理的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每次随访测量血压、体重、心率、计算BMI;询问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用药情况。根据随访评估情况对患者的生活方式、服药情况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分类指导和干预,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把信息填写在高血压患者随访表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高血压患者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信息化管理。

补助标准:每年至少4-6次随访,每次25元,包括人力成本、病情询问、相关检查、健康教育和指导。(对血压不稳的患者增加2次随访)

2、每年为高血压患者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把信息填写在高血压患者的健康体检表中。

补助标准:每年1次,每次25元,包括人力成本,通讯、一次性耗材、常规体格检查,指导和健康教育和血糖检查(7元)等。

六、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1、对纳入管理的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每次随访测量血压、血糖、体重、心率、计算BMI;询问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用药情况。根据随访评估情况对患者的生活方式、服药情况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分类指导和干预,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把相关信息填写在糖尿病患者随访表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糖尿病患者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信息化管理。

补助标准:每年新发糖尿病检查发现补助10元/人,每年至少4次随访,30元/人次,包括人力成本,病情询问、相关检查、健康教育和指导、空腹血糖测量(7元)。建立管理手册3元/人,对血糖不稳定的患者增加两次随访。(对血糖不稳定的患者增加2次随访)

2、每年为糖尿病患者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把信息填写在糖尿病患者的健康体检表中。

补助标准:每年1次,20元/人次,包括人力成本,通讯、一次性耗材、常规体格检查,指导和健康教育等。

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

1、信息管理

对发现的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为患者做一次全面评估,填写精神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并纳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补助标准:20元/人年,包括通讯、交通、相关部门协助与登记记录等费用。

2、随访评估

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进行至少4次随访并进行评估,每次随访包括危险性评估、精神状况检查(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根据患者的随访评估情况,对患者存在的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等进行分类指导和干预,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健康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将随访信息填写在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现信息化管理。

补助标准:每年至少4次/8次随访,每次50元,包括人力成本,检查、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康复指导、记录以及通讯、交通和协作费等。建立管理手册3元/人。

3、健康体检

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将体检信息填写在患者的健康体检表中。

补助标准:每年1次,包括一般体格检查(20元)血常规(10元)、转氨酶(10元)、血糖(7元)、心电图(15元),共62元/人次。

八、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1、可疑者推介转诊

对可疑者进行推介转诊处理(如国家有新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补助标准:每推介确诊1名患者补助50元。

2、随访管理

(1)一般随访。监督患者按时服药并督促定期痰检,每周上门随访1次,电话、短信、家庭督导员等其它方式督导每周不少于4次,疗程为6-9个月(如国家有新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补助标准:600元/人。

(2)重点随访。对耐多药患者重点随访,监督患者按时服药并督促定期痰检,每周上门随访1次,电话、短信、家庭督导员等其它方式督导每周不少于4次,疗程为1年(如国家有新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补助标准:1600元/人。

职业培训补贴相关规定

一、职业培训补贴类别

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岗前培训、创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及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享受补贴对象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

1、就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7天,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元/人(明细如下)

2、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技能时间不少于10天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培训对象免费参加。创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对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3、岗前培训:企业新录用以上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类别

职业(工种)

培训时间

补贴

标准

A类

汽车装调工、汽车电器实验工、锻造工、冶炼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子设备装接工、电焊工、车工、钳工、电工、铣工、铸造工、电机检修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叉车工、食品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摩托车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手机维修工、药剂师、营养师、汽车驾驶员、食品检验员、化验员、服装设计员

3个月

2000元

2个月

1600元

B类

窑炉工、检验工、服装缝纫工、眼镜定配工、印刷工、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管工、防水工、冷藏工、木工、摄影师、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汽车美容师、制图员、营养配餐员、中药调剂员、育婴师(月嫂)、种养植技术员、导游员

2个月

1400元

1个月

1000元

C类

防腐蚀工、工艺编结工、丝网花制作工、面纸石膏板生产工、沼气生产工、茶叶加工制作工、腌熏烤制工、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医药商品购销员、加油站操作员、家政服务员、宾馆服务员、餐厅服务员、保安员、插花员、营业员、推销员、物流员、收银员

1个月

800元

16至29天

600元

7至15天

200元

注:未列入专业可参照上述相近专业标准执行。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相关规定

一、享受对象

 指2015年7月起至今新增员工且参加社保的企业

二、申报补贴所需资料

补贴申请表;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享受职介补贴职工汇总花名册及享受职工人员工资表(三个月的、汇总表与工资表人员顺序一对一、汇总表与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发放工资银行回执单;享受人员职工备案表及合同;社保缴费单;享受员工个人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本人页及第五页就业信息是申报单位就业);享受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录入职业介绍补贴导入模板。

备注:提交的享受人员工资表、发放银行回执单及社保缴费单月份一至;享受人员个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必需是申报单位就业信息并确保系统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补贴标准

2015年:150元/人;2016年:200元/人。

西塞山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

(一)实施时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二)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四)申领程序。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残协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伤残军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申领,不需再进行残疾人证鉴定。社区(村)、园区(片区)、区残联、区民政局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五)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民政社会救助政策

根据《湖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实行“近亲属”登记备案制度。

    对已享受和拟享受社会救助的近亲属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湖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表》,报区民政局备案。由区民政局100%入户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一律予以清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备案登记,对审核审批资料单独归档。

享受社会救助对象不如实反映近亲属关系的,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其社会救助待遇,半年内不再受理该对象社会救助申请。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一、城乡低保

   (一)申请条件

    城市低保申请条件:1、持黄石市非农业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现行黄石市城市低保标准62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1、拥有西塞山区常住户口,且在河口镇有固定住所并在河口镇常住;2、有承包土地、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黄石市农村低保标准5580元/年(465元/月);4、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二)保障金额

以计算为主、实行差额补助。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低保标准×保障人口-家庭月总收入

   (三)申请人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四)申报材料

    1、户主书面申请(简要说明家庭成员构成;成员就业收入情况;身体状况等);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包括:①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②身份证,③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①单位工资证明、工资账户明细,②私营单位近3个月的工资发放表,③养老金领取账户明细);4、家庭成员无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证明(①残疾证,②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及相对应的治疗费用原始发票,③学校在读证明以及报名费用原始发票);5、家庭财产证明(①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②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③商业保险合同,④房地产权证,⑤租用居住公房凭证,⑥房屋所有权证,⑦土地使用权证,⑧宅基地使用证,⑨车辆登记证);6、家庭消费证明(近6个月家庭及共同生活成员的通讯费用清单、近6个月家庭水费和电费缴纳清单);7、其他能说明家庭困难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委托村(社区)民政主任代为申请(或直接向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镇(街道)、村(社区)联合走访调查——村(社区)民主评议——首榜公示——镇(街道)填写审核意见——区民政局、镇(街道)联合评审——区民政局审批——二榜公示———发证、网银发放保障金—村(社区)长期公示——动态管理。

二、农村五保

    农村五保对象自愿选择供养方式,分为集中供养(河口镇福利院)和分散供养(自家),现行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880元(新标准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旧标准为每人每月740元)。

   (一)申请条件

    1、拥有河口镇常住户口,且在河口镇常住的农村居民;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2、农村居民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3、无劳动能力证明(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经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4、无生活来源证明(个人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5、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证明(父母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子女证明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证明)。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委托村民政主任代为申请(或直接向镇社会救助工作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镇、村联合走访调查——村民主评议—-首榜公示—--镇填写审核意见——区民政局入户调查——区民政局、镇联合评审——区民政局审批—-函询供养类别——发证、网银发放供养金—--镇(村)长期公示。

现行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西塞山区大数据工作举报方式

现公布西塞山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监督方式,若您在辖区内发现有违反教育扶贫资助资金、人社部门小额担保贷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大数据工作相关政策的现象,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欢迎您的举报投诉和监督。

一、区纪委、监察局

通信地址:中共西塞山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435000

举报电话:0714-6482837

举报邮箱:xsjw110@126.com

来访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飞云街8号区政府院内

信平台:“全景西塞”微信公众号右下角“西塞清风”窗口

举报网站:http://hubei.12388.gov.cn/huangshishi/xisaishanqu/

二、工业园区纪工委

通信地址:中共黄石市西塞山工业园区纪工委

邮政编码:435000

举报电话:0714-3058520

举报邮箱:44166019@qq.com

访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河口大道189号(已设立举报箱)

三、牧羊湖片区纪工委

通信地址:中共西塞山区牧羊湖片区工作委员会纪工委

邮政编码:435000

举报电话:0714-6488811、0714-3293909

举报邮箱:xssqmyh@sina.com

来访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566号(已设立举报箱)

四、澄月片区纪工委

通信地址:中共西塞山区澄月片区工作委员会纪工委

邮政编码:435000

举报电话:0714-3188706、0714-3188756

举报邮箱:cyjgw110@126.com

来访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澄月环湖路14号(已设立举报箱)

五、八泉片区纪工委

通信地址:中共西塞山区八泉片区工作委员会纪工委

邮政编码:435000

举报电话:0714-6279106

举报邮箱:bqpqdj@163.com

来访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888号(已设立举报箱)

六、黄思湾片区纪工委

通讯地址:中共西塞山区黄思湾片区工作委员会纪工委

邮政编码:435000

举报电话:0714-6471318

举报邮箱:183413856@qq.com

来访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黄厂街482号(已设立举报箱)

点击下载:西塞山区大数据工作资料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