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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山区环保局对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西环罚[2017]17号

来源:   时间:2017-09-13 09:58

案件名称: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再华

主要违法事实: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处罚内容:壹万肆仟玖佰叁拾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西塞山区环保局

处罚日期:2017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