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区政数局   时间:2026-01-29 15: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省市有关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提升监管效能,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成本控制

第二条  业主单位应遴选优质设计单位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由业主单位提出限额标准后报分管领导),并遴选优质服务单位进行清单控制价的编制及财审,控制价编制单位和财审单位均应严格按照《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执行。

第三条  业主单位要加强对设计和预算编制的审核把控,对工程类估算价在400万元以内、货物类估算价在200万元以内、服务类估算价在1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业主单位组织内部评审;工程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的、货物类估算价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的、服务类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300万元以内的,组织内部评审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工程类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货物类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服务类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项目,由业主单位协调组织区相关部门专业人员(重大项目报请分管领导参与项目设计及预算编制评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按程序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

第四条  预算编制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图纸、项目预算、内部评审程序决策相关资料及送审申请表格等申报项目投资评审。1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分管区领导和区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后再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评审。财政部门受理投资评审相关资料后,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未经审核和评审的项目不予拨款。

第六条  财政部门加强评审单位的管理,遴选优秀评审单位入围合作,采取随机差额抽取的形式确定评审机构,必要项目可采取“双评审”。实行评审机构退出制,建立评审机构“黑名单”,如发生评审机构与造价编制单位串通舞弊、弄虚作假,评审结论异常等行为,直接取消合作,并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七条  工程类项目预审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区财政局将有问题的预算编制机构名单定期汇总,由区政数局统一集中反馈并在全区发布;如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则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单次变更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的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单次变更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5万元以内由单位主职签字审批;单次变更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0万元以内由分管区领导审批;单次变更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报区政府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一个项目累积变更2万元以上均需业主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凡工程变更先由业主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行业主管部门(区城建局)备案,坚持“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必须履行签批程序后方可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强项目施工阶段的动态成本管理,监督指导其制定内部造价变更办法。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时,应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因设计修改和工期调整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

三、规范管理

第九条  我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内的项目进入黄石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系统,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智慧交易。

第十条  承揽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区政数局要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清出和录入。凡发现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信息、围标串标行为,视情节情况清出机构清单;凡发生代理机构找施工单位额外索要钱财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办。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由业主单位(招标人)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及专业特点,先从清单中自主选择确定20家后,再采取随机抽取1家的方式确定代理机构。鼓励招标人通过公开竞争、综合评估等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对于采取随机方式选取的,应在公开场合进行,并记录存档以备查。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在提请支付与工程有关的费用时(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施工进度、工程款、监理、审计等),各环节流程应公开透明,除需提供项目进度证明等支撑材料外还需附该项目各环节的程序规范相关材料,否则财政部门可拒绝受理该项目的支付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过程中产生的第三方单位委托服务费用(如设计、预算、财审、招标、监理、审计等)应与工作绩效挂钩,合理约定支付进度和违约责任,按政策规定预留好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出现徇私舞弊、串联串通、敷衍应付、质量低下等问题,坚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付款进度,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递交结算审核申请,区审计事务中心对造价咨询机构的选定进行把关,由业主单位签订合同聘请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并对完成结算审核的工程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大小、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区审计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开展审计。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的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承接预算编制和招标代理、项目监理、跟踪审计、结算审核等影响公正的业务环节。业主单位应对同一项目各环节服务机构全程把控,查询同一项目不同代理机构的股权结构等可能影响业务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因素,规避关联企业及关联业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单位要严格把关与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结算审核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按照各自职责明确责任及违约处罚条款,监督各方履职到位。

第十七条  建立说情打招呼报告制度。业主单位在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结算审核等环节如遇说情打招呼推荐机构的,书面向区纪委监委报告。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区财政局对预算编制严格审批并统筹预算资金使用,及时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同时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区城建局要强化行业监管协调配合力度,配合市级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和监理等从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单位职责,协同业主单位及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行政监管工作;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党纪规定等问题线索,报批后向区纪委监委移送;区纪委监委根据信访举报和相关单位移送线索,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置。有关行政部门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施行,由西塞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区属国资公司比照本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