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塞山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西塞山区政府    时间:2023-08-15 10:13

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塞山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农业农村局解读:《西塞山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相关部门:

《西塞山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请各相关单位对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西塞山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村级新增债务发生,逐步化解村级存量债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黄石市财政局、黄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黄财农村发201418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为村级非经营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级组织(含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举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实施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等形式,欠付银行、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拖欠村级干部工资;因经费来源不足形成的村级办公经费、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欠账。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级财务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弥补收支缺口。

第四条 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大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滥发补助、福利等不合法、不合规支出入账。兴办村内公益事业,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实施,严禁举债建设。

第三章  存量债务管理

第五条 河口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控制债务新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

第六条  河口镇人民政府要全面开展村级存量隐性债务清理核查,以逐笔审核、张榜公示、民主评议锁定村级债务数额,并按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镇村两级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全额纳入村级账务核算管理。村干部离任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详细交接债务手续。

第四章  新增债务控制

第八条  河口镇要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举债行为,坚持执行“六不准”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一)不准举债搞基础建设和举办公益事业建设;

(二)不准举债搞各类达标活动;

(三)不准举债垫交税费;

(四)不准举债发放干部报酬、补贴或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五)不准以集体名义给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六)不准高息借债,严禁账外设账。

第九条 村级组织因特殊用途确需借债,不论数额大小都必需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债务偿还

第十条 河口镇人民政府要将村级存量债务化解作为村级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逐年度制定还债计划和任务,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化解债务存量。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要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一)清理账务核销减债。对拖欠国家机关单位债务以及村级单位账簿之间的往来款项,履行审核报批手续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相互结转,直接抵冲销债;对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单位、个人,可经双方协商,实行债权债务相互冲抵处理。

(二)依据政策划转债务。对历史遗留的因兴办集体企业或为企业(单位、个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予以剥离划转。

(三)多方协商停息减债。对历史遗留的向单位或个人举借的高息借款,通过宣传教育、双方协商,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过去已付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于抵冲本金,严禁“息转本,利滚利”;对已付利息超过本金的借款,实行“停息挂账”,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冲减本金。

(四)清理债权收欠还债。加大债权清欠力度,采取说服教育、分期偿还、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回收欠款,为化解债务提供资金来源。

(五)盘活资产偿债。对闲置的房屋、库房、场地、设备以及集体拥有的机动地、果园、林地、水面等,依法依规通过转让、拍卖、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收益资金用于还债。被征地拆迁的村,可将部分集体征地补偿资金公益金留存款用以偿还债务。

(六)增收节支还债。村级组织根据财力状况,通过压缩非生产性支出用于化解村级债务;同时发展集体经济创收还债。

第十二条 村级债务化解按照先群众后干部、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先长期后近期的原则,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个人和工程业主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第十三条 各类偿债资金按照按国家有关村级债务管理规定,通过村级账户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严禁借新债还旧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新增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管理人员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不按国家有关村级债务管理规定和《西塞山工业园区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以及不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未经镇政府审批,产生新债或借新债还旧债的村级组织,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数额大小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因新增债务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摊派村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安排专项工作任务等原因形成村级债务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同时,将债务从村级划转责任单位,由相关单位限期落实资金偿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市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