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西塞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百盛地块二期房屋征收决定
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经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征收百盛地块二期的房屋(以征收红线图为准),由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局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本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百盛地块二期用地9.93亩,东至原白塔岩社区二层办公楼,南邻黄荆山,西至百盛一期还建楼,北接沿湖路(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征收涉及百盛贸易公司1家企业和部分土地,房屋建筑面积1825.29 平方米。
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后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塞山区企业征收指挥部。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发布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天。
六、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通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百盛地块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西塞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8日
附件:百盛地块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根据城市规划及百盛地块改造建设需要,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启动百盛地块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百盛地块二期位于牧羊湖街办胡家湾社区,东至原白塔岩社区二层办公楼,南邻黄荆山,西至百盛一期还建楼,北接沿湖路(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凡在上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均为征收对象。征收范围9.93亩,征收涉及百盛贸易公司1家企业和部分土地,房屋建筑面积1825.29 平方米。自2020年11月10日实施房屋调查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有违反,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七)《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城区<贯彻落实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46号)
(九)《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黄石政规〔2020〕1 号)
(十)《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十二)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征收项目补偿原则及组织形式
(一)坚持依法征收、依法补偿、公开透明、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西塞山区企业征收指挥部具体负责实施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被征收人可持有关证件到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四、征收主要事项
(一)征收主体:西塞山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西塞山区企业征收指挥部;
(四)征收实施单位联系电话:15172027775
(五)征收期限:自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
五、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征收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黄石市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六、征收补偿方式
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厂房、纯商业用房及使用权给予货币补偿。
七、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证载面积或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实测面积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由被征收人向市房产登记部门申请确认;未登记建筑面积以测绘单位测绘面积为准,最终可给予补偿的建筑面积由区住房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2.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的有效证件记载的房屋用途确定。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由被征收人选择的评估机构依据评估办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评估确定。
2.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屋设施、设备及物资搬迁费按15元/㎡计算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企业征收搬迁按土地与房产分离的原则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和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按照黄政发〔2014〕9号文件标准补偿。
(2)建筑物(构筑物)补偿:由评估公司按成本法重置成新价计算。
(3)设施设备补偿:可移动和不可移动设施设备分开计算补偿,补偿价值均由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企业房地产(含土地)评估总价值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征收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协商补偿比例不超过5%;每月临时安置补偿比例不超过0.6%,最长计算6个月。征收时企业未正常生产经营,最高补偿比例减半;如征收时企业停产停业,仅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总比例不超过3%。行政事业单位搬迁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企事业单位搬迁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征收部门可依照评估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金额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其承租人搬迁工作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依法完成,产权单位承担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责任。
4.室内装修补偿:按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室内装修等级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结果给予补偿。
5.本方案未列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黄石政函〔2011〕55号文件执行。
八、结算办法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退房屋后,按资金拨付程序结算房屋补偿款及其他各类费用。
具体内容以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九、争议处理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他
1.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房屋的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被征收房屋移交时,对列入评估范围并给予补偿的房屋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未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而拆除或损害的,房屋征收部门扣除相对应的补偿款。
3.被征收房屋设立抵押权、出租情形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的任何责任。
4.被征收房屋由企业征收指挥部组织统一拆除。
5.被征收人办理签约手续时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等相关的证件及水、电费等最近一次缴费清单(销户手续)。
6.采用协商搬迁方式的参照本方案执行。
7.本方案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不足”、“以外”,不包括本数。
8、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方案仅适用百盛地块二期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西塞山区企业征收指挥部负责解释。